死缓
2010/10/8 点击数:956
[作者] 学林望“道”
[单位] 学林望“道”
[摘要] 死刑缓期执行,简称为死缓,刑法中死刑的一种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刑罚。这种刑罚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,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,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,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;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,则减为有期徒刑;如果故意犯罪,经查证属实,则执行死刑。
死刑缓期执行,简称为死缓,刑法中死刑的一种,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有的刑罚。
这种刑罚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,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与2年的缓期,期间罪犯如果没有故意犯罪,则自动减为无期徒刑;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,则减为有期徒刑;如果故意犯罪,经查证属实,则执行死刑。
目前,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,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(例如因法庭推翻原判、或者狱中表现良好)决定。死缓则是在量刑的时候就与“立即执行”的死刑区分开来。
死缓的概念体现了中国律法的传统。以清律为例,死刑分为立决及监候。二者无论判决过程、适用罪行俱有不同。按律,大逆、大盗等极恶方会判处斩立决。立决者,案件交由刑部批覆,立即执行。其他获死罪者,判斩监候,一律暂缓行刑。需待秋天,经过秋审或朝审后,再由皇帝勾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