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我回家看到女儿学习生活都不错,我就放心了,今后我会好好改造。”4月29日,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十五天的马晓岚回家看望女儿,一天后她准时回到常州市看守所,继续服刑。和她同一天回家的另外两名拘役罪犯也按时回到了市看守所。
“2025年以来,我们全面推动江苏省常州市辖区内4家看守所开展拘役罪犯回家工作,并依法开展监督。在日常工作中,注意对拘役罪犯情况的排摸,要求看守所告知拘役罪犯有可以回家的权利,并明确相关申请批准程序。拘役罪犯提出申请后,看守所进行审核,经市公安局批准,就可以回家。”常州市检察院驻常州市看守所检察官戈旦介绍。
根据刑法有关规定,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,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日。但现实中因为存在罪犯回家后可能不按时返回,甚至发生脱逃、再犯新罪等诸多风险,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鲜有落实。
“回家权是法律规定的拘役罪犯特有权,开展拘役罪犯回家检察被列为今年刑事执行检察的重点工作之一。事实上,常州在前几年就已经推动落实拘役罪犯回家这项工作,并取得了一定效果。”常州市检察院驻市看守所检察室主任蒋国年说。早在2020年4月,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张峰在溧阳市看守所服刑期间,就向看守所提出申请,理由是需要回家给工人发放工资,以保障他承包的工程顺利收尾。看守所负责人立即将情况告知驻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官。溧阳市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,对张峰提出回家申请的理由,及其家庭情况、保证人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,并结合其犯罪事实和入所服刑表现进行综合评估,认为张峰回家对社会的危险性极小,建议公安机关依照程序,批准张峰回家一日。为了进一步明确拘役罪犯回家的条件和程序,2020年6月,溧阳市检察院对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梳理,结合溧阳实际,联合溧阳市公安局出台《关于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的实施办法(试行)》。
“五年来,常州市已依法保障13名拘役犯回家。随着社会进步,大家对人权保障越来越重视,特别是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更加关注。”蒋国年说,“2024年11月,省检察院、省公安厅联合出台《关于落实被判处拘役罪犯在执行期间回家制度的工作指引》,为这项工作落实提供了规范性操作指南。”下一步,常州检察机关将与看守所讨论协商,把工作指引中对申请回家的拘役犯适用条件、适用程序以及不予批准回家的情形等的审查,对拘役罪犯回家期间的跟踪管理,落实到具体案件中。
(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)